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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92746号“冠元建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27: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20号
申请人:湖南冠元恒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常州冠元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5792746号“冠元建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人大量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的目的,争议商标目前存于市场,完全是闲置状态,浪费商标资源,未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价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五金器具、金属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仅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一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冠元建材 商标 湖南冠元恒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