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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17896号“橙开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3: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94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零贰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54317896号“橙开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93162号“开心及图”商标、第10794098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4774980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5372482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7002904号“开心及图”商标、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及图”商标、第12610674号“开心熊Q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可可饮料;茶;面包干;比萨饼;谷类制品;意式面食;烹饪食品用增稠剂;酱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橙开心”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开心”、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开心相伴”、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开心熊”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茶、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橙开心 商标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