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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37933号“凯业达超力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9: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84号
申请人: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亚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12437933号“凯业达超力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3787213号“超威SUPE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被认定为第5类“蚊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摹仿、抄袭申请人驰名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2、在先案例资料;3、驰名商标的批复;4、被申请人的使用情况;5、申请人、立白集团企业信用信息资料;6、申请人简介;7、荣誉资料;8、产品市场份额统计报告;9、广告宣传合同及相关发票、报价单;10、销售合同及发票;11、产品销售页面、图片及消费者评价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紧密联系,被申请人并未具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授权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送货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隐形眼镜清洁剂;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狗用驱虫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灭蝇剂;蚊香;粘蝇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5类“蚊香”等商品上,2020年11月27日核准转让给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5件商标,均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其中包含“超利得枪击手、睡忠香抢手、蓓丽杉、昊枪神抢手”等与他人品牌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以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于2022年5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五年期限,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该部分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超威”系列商标在蚊香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请求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如“超利得枪击手、睡忠香抢手、蓓丽杉、昊枪神抢手”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依据被申请人自己提交的使用图片显示,被申请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还突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图形及整体表现形式,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他人商标,混淆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凯业达超力威 商标 广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