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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05567号“致知公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39: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30号
申请人:上海应天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鞋琪鞋服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9805567号“致知公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要从事服装行业,其运营的服装品牌“致知ZHIZHI”创立于2018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899198号“致知Zhizhi”商标、第38491509号“ZHIZHIMEN”商标、第10591454号“格物 致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鉴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但其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仍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高知名度的“致知”商标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义乌市鸿芝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百度搜索“致知公主”、“致知ZHIZHI”截图;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天猫店铺、小红书、抖音店铺截图;
5、产品、产品标签及包装照片;
6、申请人“致知ZHIZHI”品牌介绍;
7、采购及加工合同、相关费用发票;
8、“致知”商标恶意抢注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手套(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致知公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中文“致知”,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手套(服装)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致知公主 商标 上海应天长时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