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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80911号“秦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43: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3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13180911号“秦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大量抄袭、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我国知名地名、名胜古迹及知名景点名称、人物名称的主观恶意,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秦皇”系我国著名历史人物“秦始皇”的简称,属于我国文化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并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秦皇”属于共有领域的常用固有词汇,本身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秦皇”系秦皇岛市地名的简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3、有关其他品牌、地名、景点、历史人物等相关介绍信息;
4、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起诉申请人的起诉状;
6、申请人“秦皇府”商标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7、百度百科等关于“秦皇”的释义;
8、其他含“秦皇”文字的商标信息;
9、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的“秦皇求仙贡”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争议商标本身并未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秦皇”并非行政区划单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为经营所需,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2、被申请人厂区厂貌;
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09件商标,其中包括“南戴河”、“山海关”、“北戴河”、“天下第一关山海关”、“洋河大桥”、“中国河北”、“中南海”、“山海关老龙头”等多件与我国地名、知名景点名称、他人知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不予注册或者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南戴河”、“山海关”、“北戴河”、“天下第一关山海关”、“洋河大桥”、“中国河北”、“中南海”、“山海关老龙头”等多件与我国地名、知名景点名称、他人知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不予注册或者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景点名称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权利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提供地产生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秦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指定使用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秦皇 商标 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