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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37764号“粤伟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4: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40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任干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鸿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54337764号“粤伟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4917号“伟业”商标、第13548220号“伟业WEIYE”商标、第13548243号“伟业WEIYE及图”商标、第46130626号“伟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建材家具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曾认定其在铝型材产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广泛使用,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抄袭、摹仿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申请人在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 注册使用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有不良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2、申请人公司网站及公司介绍、品牌介绍;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4、所获荣誉;5、相关经销协议及被申请人抖音截图;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及商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服务上。
2、申请书首页另援引有第13548176号“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6类铝型材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先在第35类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向我局主张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损。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获准注册,且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粤伟业 商标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