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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53758号“答答赶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3:54: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61号
申请人:无锡五八赶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翼迅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56353758号“答答赶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17210号“赶集g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54121号“赶集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82636号“赶集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52569号“赶集到家”(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52622号“赶集上门”(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旗下的“赶集网”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赶集网”介绍;2、申请人引证商标商标信息;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等;4、申请人名下“赶集网”系列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废物再生;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垃圾处理;净化有害材料;水处理和净化;材料处理信息;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利用微生物进行净化的)生物修复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上。2022年10月,上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予无锡五八赶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3、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答答赶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水处理和净化”外的材料处理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赶集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的注册与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处理和净化”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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