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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62339号“DESIGN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02:11关于第64662339号“DESIGN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79号
申请人:广州三度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2339号“DESIGN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8280号商标、第13528257号商标、第13528288号商标、第11428230号商标、第30638644号商标和第28749601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可做一定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不具有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DESIGN360° 商标 广州三度图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