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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954936号“合天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1: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54936号“合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60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白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移送给其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恶意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显著性较高。被申请人先后于2013年和2019年将“合天下”商标申请注册并广泛使用,自2014年就授权其创立的贵州国寻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合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使用,同时还授权其加盟商使用。在多年的经营中,发展众多经销商,产品远销四川、广州、贵州大部分地区,“合天下”酒深受消费者青睐。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当中):1、被申请人身份证、贵州合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申请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商标局备案查询页、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工商变更证明;4、商标授权书;5、生产商委托加工合同及资质;6、包装印刷合同;7、销售发票;8、产品宣传册原件;9、产品图片;10、购销合同;11、质检报告;12、实际使用图片、视频(光盘)。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7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商标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贵州合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包含三张贵州合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示了“酒”、“合天下”字样,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委托加工合同、包装印刷合同、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图片、购销合同、质检报告、使用图片和视频等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酒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全部商品与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