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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63198号“釣臺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3: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22号
申请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贵州黔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6863198号“釣臺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1246号、第769009号“釣魚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钓鱼台”经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系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务及外事活动的重要外交机构,也是国家接待外国元首和重要客人下榻的宾馆,争议商标与“钓鱼台”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申请了398件商标,包含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攀附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的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钓台”、“基”的释义;
2、在先决定书及认定申请人“钓鱼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裁定书;
3、 酒业协会证明、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相关信息;
5、申请人在先类似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未抄袭、模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自身需求受让而来,并无承担原注册人的恶意和义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井文化的介绍;
2、贵州长顺威远潮井的介绍;
3、被申请人标有系争商标的产品图片及销售情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田建华于2020年06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给贵州黔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近4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正大众品 VWAG”、“川剑客”、“蘇合”、“茅叶青”、“杏花岛”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二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汉字“釣臺井”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釣魚臺”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根据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近4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正大众品 VWAG”、“川剑客”、“蘇合”、“茅叶青”、“杏花岛”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品牌理应知晓,其大量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其后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行为,亦证实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所有,但鉴于争议商标已属于不正当注册,从规范商标正当注册秩序的角度,故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釣臺井 商标 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