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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41829号“梅林情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3: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18号
申请人: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临沂市华亿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43541829号“梅林情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614号“梅林MALING及图”商标、第34027号“梅林MA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引证商标权利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授权申请人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梅林”品牌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的唯一经营单位,因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水产罐头;鹌鹑蛋罐头;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罐头;水果蜜饯;水果抹酱;加工过的水果制成的拼盘;鱼罐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29类果菜类罐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作为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为“梅林”、“天坛”品牌罐头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的唯一经营单位,故被申请人可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菜类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梅林情怀 商标 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