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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55848号“鹅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18: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41号
申请人:富顿街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沧区酒批网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49355848号“鹅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8107614号“鹅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鹅岛”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鹅岛”品牌。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品牌介绍;2、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4、申请人的宣传材料;5、申请人的销售协议、发票;6、申请人的参展信息;7、相关商标案件的判决书、决定书;8、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8日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2年4月7日刊登《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饮料香精、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视觉外观、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鹅鸟 商标 富顿街啤酒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