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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10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63号
申请人:开心太太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103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422256号图形商标、第22584457号图形商标、第20202491号“斐绩化工 BRILLIANT CHEM”商标、第7201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不应作为引证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及各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鉴于我局可适用其他引证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 商标 开心太太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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