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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4578号“AQUA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76号
申请人:辜倩倩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4578号“AQUA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9582号“aquadr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的商品关系密切,该商标使用频繁并且广泛。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用运载器用联动机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