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61796号“补液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0:4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61号
申请人:上海雨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1796号“补液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独创性,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第32类商品上,已有“补液元”商标、“卟液王”商标等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补液元”的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补液研 商标 上海雨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