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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84082号“星海湾广场STAR B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11:41关于第8484082号“星海湾广场STAR BA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金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8484082号“星海湾广场STAR 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49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众号截图;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止。2022年03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2020年10月复审商标经我局依法核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已切实履行,商铺租赁发票,未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截图表明,其作为海口星海湾广场的经营主体,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推销(替他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申请人实际提供的上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星海湾广场STAR BAY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