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254434号“咸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2: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94号
申请人:绍兴咸亨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林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轩云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对第51254434号“咸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297616号“咸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0450号“咸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182777号“咸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3类酒、黄酒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表明其“咸亨”系列商标在酒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1、申请商标“咸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咸亨”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咸亭 商标 绍兴咸亨酒业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