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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0054号“I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3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41号
申请人:艾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0054号“I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第45745736号“L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35845901号“I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20日的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