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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7828号“菜农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1:5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275号
申请人:兰陵县农邦农资销售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7828号“菜农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他商标档案、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菜农帮及图 商标 兰陵县农邦农资销售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