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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027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8:26关于第655027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080号
申请人:永康市斯帕克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02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295305号“国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02299号“二七一教育集团271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91565号“二七一教育集团271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68120A号“劲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国树及图 商标 永康市斯帕克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