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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3969号“核聚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2:2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514号
申请人:核聚集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3969号“核聚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聚”字为中国香港官方用字写法,属于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聚”为不规范汉字,其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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