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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9136号“徐记胖师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6: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58号
申请人:韦秀子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9136号“徐记胖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9426号“徐记鹅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已经在指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完全不存在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横幅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