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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6052号“玩具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96号
申请人:一贯鲸品(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一贯鲸品(德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6052号“玩具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任何显著性,应当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经过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使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取得更强的显著特征,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