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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19422号“佳和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3:1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88号
申请人:许坚成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9422号“佳和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2365号“佳和美”商标、第41109333号“佳和美”商标、第14846576号“佳合美”商标、第23549831号“佳和佳美 GRAND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门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王靖
孙萍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