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670427号“金日今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06号
申请人:李燕 被申请人:简红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4670427号“金日今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消极负面影响。三、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申请注册的第54676063号“今日金价”商标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消极负面影响,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本案可以将其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金日今价”,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金日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