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970245号“PIMI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1: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硕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0245号“PIMI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5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22日至2022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相关结果查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2019年第20届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组委会开具的《参展证明》。2、被申请人与杭州勤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情况、销售发票及清单、杭州勤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传展示材料。3、被申请人与上海兆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及著作权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上海兆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合作厂商相关宣传资料;唯品会销售商品截图;台湾地区的网络宣传资料;日本网络宣传资料。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鞋油等商品上。2013年12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授权杭州勤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杭州勤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发票及清单结合产品宣传展示材料尚可证明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PIMI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