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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5105号“R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3:36关于国际注册第1655105号“R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98号
申请人:HP TUNER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5105号“R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6752号“R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测试、诊断和优化调校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TD”与引证商标“RTD”字母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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