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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37239号“卡特兔CRTAR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3: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59号
申请人:杭州紫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敏敏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27437239号“卡特兔CRTAR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686340号“卡特兔”商标、第13236904号“Crtartu”商标、第15437524号“卡特兔”商标、第16621645号“Crtar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同时,被申请人亦具有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3、品牌宣传推广照片;
4、参展照片及合同;
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性玩具;植发用毛发;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该《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鞋用弓型支垫;矫形鞋;平足支撑物;静脉曲张用长袜;矫形鞋底;矫形用分趾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孕妇托腹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卡特兔CRTARTU”与引证商标三“卡特兔”、引证商标四“Crtartu”在呼叫、文字构成、字母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性玩具;植发用毛发”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卡特兔CRTARTU”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卡特兔/Crtartu”呼叫、文字及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CHARLES&KEITH”、“美佰伦”、“YEEZY BROWN”、“OFF-WOHIE”、“吉普军刀 JEEPKNIFE”等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且部分商标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已被商标局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卡特兔CRTAR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