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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3103号“时代光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9: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7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赖惠婷
申请人因第4813103号“时代光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58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1月09日至2021年11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上海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技术发布服务协议及发票;
2、申请人与百度签订的推广充值合同、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与上海奇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360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与上海欣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快手营销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5、申请人与重庆智胜现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采购订单、在线课程推广合作协议及发票;
6、申请人与美世(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在线课程合作协议、课程采购订单及发票;
7、申请人与上海牛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牛范社群运营服务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及发票;
8、活动照片;
9、网络宣传页面;
10、公众号及官网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日申请注册,200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09日至2021年11月0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为申请人通过百度、快手等平台宣传其自身品牌,证据5、6的课程采购订单为申请人向他人采购课程,未体现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 证据5、6的在线课程推广合作协议、证据7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8-10或为真实性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时代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