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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69089号“西安交响乐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16号
申请人(原撤销原撤销申请人):邓文文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宏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交响乐团
申请人因第14569089号“西安交响乐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257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纸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1-4光盘形式,5文本):
1、演出合同、发票、广告印刷品资料;
2、商标授权书、购销合同、发票、台历照片;
3、培训合作协议、媒体宣传、乐谱印刷品;
4、演出广告宣传印刷品;
5、西安交响乐团演出集锦。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
2、2019年10月6日,被申请人授权西安市碑林区隆源广告制作部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10月10日,西安市碑林区隆源广告制作部与西安富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交响乐团2020年台历”的销售合同,并开具了相应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印刷品广告宣传印刷品(台历),发票显示的金额与销售合同显示的金额一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台历照片显示了“西安交响乐团”字样。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合同、发票、台历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授权的西安市碑林区隆源广告制作部曾于指定期间内对外出售了“西安交响乐团”品牌的台历,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台历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台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除印刷品外其余复审商品的相关内容,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西安交响乐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