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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7030号“ZA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69号
申请人: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7030号“Z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91675号“ZAP 萨普”商标、第43532353号“图形”商标、第55537613号“晚霞康之源养老 WANXIA KANGZHIYUAN PEN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英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放射医疗设备;心率监测设备;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ZAP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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