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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197号“EME Epsilon Molecular Enginee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41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197号“EME Epsilon
Molecular Enginee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32号
申请人:EPSILON MOLECULAR ENGINEERING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5197号“EME Epsilon Molecular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6147号“EME”商标、第2014403号商标“eMe”商标、第8769584号“EME”商标、第18583594号“易觅eme”商标、第4269578号“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五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公告、撤销决定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工程绘图;城市规划;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在“医疗诊所;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撤销。
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42类复审服务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EM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eMe”、引证商标四所含文字“em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科学的研究调查与检查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科学的研究调查与检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的研究调查与检查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DNA(脱氧核糖核酸)序列数据库提供与DNA(脱氧核糖核酸)序列相关的医学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42类“科学的研究调查与检查”复审服务上、第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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