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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13739号“RIPTI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6: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50号
申请人:上海爱尚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铂利德钻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6713739号“RIPTI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Riptide”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Riptide”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系申请人学员家长,其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Riptide”商标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名下注册180余件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其囤积商标的可能性极大,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媒体报道;
2、被申请人相关人员与申请人就争议商标进行“合作谈判”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其他双方关系的相关证据截图的公证件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系现有英语词汇,并非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均为自制性证据,无法证明在核定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具有正当性,绝非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易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为自制性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Riptide”、“钻石小鸟”百度搜索结果、被申请人网站截图、被申请人获得荣誉、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其他主体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亦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申请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Riptide”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RIPTID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