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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1848号“诺和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1: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83号
申请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1848号“诺和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72576号“诺和晟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构成文字“诺和”是申请人“诺和诺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同时是申请人“诺和”系列商标的合理、合法延续,且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诺和”系列商标列表;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相关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诺和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