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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23913号“星启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2: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23913号“星启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61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学校(教育)、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星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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