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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4623号“宛谷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8:13: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177号
申请人:南阳聚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174623号“宛谷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8154号“畹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宛谷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