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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79103号“丰王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793号
申请人:诸暨市日丰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79103号“丰王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368号商标、第5166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丰王管及图 商标 诸暨市日丰管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