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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6136号“粥点点 达三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4: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942号
申请人:刘基苗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6136号“粥点点 达三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2602号“粥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40886号“达三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58077号“达三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粥点点”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达三江”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会议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