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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30081号“小香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8: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638号
申请人:上海猫小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三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6630081号“小香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44枚商标,各类商标之间跨度极大,没有任何关联,很明显这已经超出了一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范畴。并且,被申请人名下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大多是由他人转让而来,可见,被申请人恶意大量的囤积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争议商标仅是为了获利,属于“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成立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情况;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小香猫 商标 上海猫小香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