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24452号“CHRONOS IMAG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2:17关于第67124452号“CHRONOS IMAG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5786号
申请人:科罗诺司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4452号“CHRONOS IM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IMAGING”部分专用权。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英文“CHRONOS”及背景图形,而“CHRONOS”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原始神,对应了申请人的商号“科罗诺司”,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代理商供应商等合作商的良好评价;媒体相关报道;申请人官网资料;销售合同、经销商合同、发票;参与各类展会的照片、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设计后,文字部分可被识别为“CHRONO IMAGING”,其中“CHRONO”可译为“慢性的、长期的”,“IMAGING”可译为“成像”。即使申请人申明放弃文字“IMAGING”专用权,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