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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840132A号“WONDER JOURNE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2:56关于第23840132A号“WONDER JOURNE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文杰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0132A号“WONDER JOURN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69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推广使用已经获得消费者的熟知和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证明、微信朋友圈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1类娱乐信息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微信朋友圈视频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婚礼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服务,申请人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娱乐信息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WONDER JOURNEY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