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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50566号“吉拉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3: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铭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50566号“吉拉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2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24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冰淇淋、刨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冰糕、冰冻酸乳酪(糖果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冰棍”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创始人声明;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申请人参展材料;
4、实体店照片;
5、2016年10月于银川万达中⼼开设近千平⽶的吉拉朵冰淇淋⽂化体验中⼼;
6、2016年12月吉拉朵品牌创始⼈受邀参加ΦΜ104.7宁夏⼴播的现场直播;
7、2017年6月吉拉朵枸杞冰淇淋荣获宁夏旅游美⻝百家名店创新美⻝最佳⼈⽓奖;
8、2017年8月海峡两岸宁夏旅游商品展览暨⾸届宁夏旅游商品创意设计⼤赛中吉拉朵枸杞冰淇淋获得特别奖;
9、2017年9月吉拉朵养⽣枸杞冰淇淋代表宁夏⾃治区参加中国旅游商品⼤赛⼀举荣获⾦奖;
10、2017年12月吉拉朵意式冰淇淋被中国旅游协会授予“中国品牌旅游商品”;
11、2018年4月吉拉朵(宁夏)食品有限公司被授予最具⼈⽓奖产品;
12、媒体宣传报道;
13、2017年7月签订的代加工合同及企业资质;
14、2021年3月签订的供货合同,授权餐厅经销吉拉朵品牌冰淇淋以及餐厅外景;
15、货款说明、人物关系、收款收据、收款回单及情况说明。
16、合作证明;
17、付款凭证;
18、声明;
19、户外广告牌及店铺照片;
20、经公证的手机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6日。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冰淇淋、刨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冰糕、冰冻酸乳酪(糖果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冰棍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的证据1、2、16、18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至13或无时间信息,或显示的时间不属于指定期间。证据14合同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有关照片无时间信息。证据15中货款说明、人物关系、情况说明非商标使用证据,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交易记录及入账回单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信息。证据17未体现商标及复审商品信息。证据19无时间信息。证据20显示有关时间信息不在指定期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淇淋、刨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冰糕、冰冻酸乳酪(糖果冰)、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冰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