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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96490号“豪易威登 HAOYIWEID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3:40关于第53696490号“豪易威登 HAOYIWEIDE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80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正豪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53696490号“豪易威登 HAOYIWEID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第241000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继续注册和使用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带来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品牌及他人商标/品牌的行为极有可能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小型家具生产贸易公司,名下申请注册商标超过800件,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并非基于真实使用为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历史简介图册;商标全球注册清单;相关新闻;相关排名;相关文献、报道;所获奖项相关资料;出版书籍;相关判决书;有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如第54847601号“变形金钢”商标、第54830606号“威震天”商标、第44068240号“善存 SHANCUN”商标、第50233731号“骁龙”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豪易威登”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路易威登”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18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此,我局认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成立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是指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豪易威登 HAOYIWEIDENG 商标 路易威登马利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