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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621号“AoPu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3: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78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奥普生活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6724621号“AoPu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803772号“AUPU”商标、第730979号、第1187759号“奥普”驰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同时削弱驰名商标的与其特定商品的密切联系,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特定关系,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四、与本案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0、2013年“AUPU”、“奥普”驰名商标推荐函;
2、“AUPU”、“奥普”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AUPU”、“奥普”作为驰名商标被予以保护的相关裁定;
4、申请人、被申请人、原注册人关联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5、被申请人名下7件商标因侵害本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而被予以无效的4件无效宣告裁定、3件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袁庆堂依照《商标法》的法定程序依法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与原注册人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并同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所有手续都合法合规,不存在所谓的恶意模仿,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另外,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袁庆堂,而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是魏志宏,两者之间并不熟悉,也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10年。各引证商标在本案不应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请求结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袁庆堂于2008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2016年1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中山市奥普生活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2月13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取暖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5年。
4、被申请人名下共19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有其他15件与“AUPU”或“奥普”近似的商标,如“AOPUB”、“新奥普风”等。此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袁庆堂共申请注册了244件商标,涉及19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福特”、“钻石”、“来福新科技”、“ 福特好太太”、“皇冠佳人”、“合益汤健”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品相同或相近。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05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条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由英文“AoPub”及图构成,其使用在核定的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并非对商品的品质、特点等进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第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有其他15件与“AUPU”或“奥普”近似的商标,如“AOPUB”、“新奥普风”等。此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袁庆堂共申请注册了244件商标,涉及19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福特”、“钻石”、“来福新科技”、“ 福特好太太”、“皇冠佳人”、“合益汤健”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品相同或相近。同时,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对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AoPub及图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