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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10206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6:30关于第710206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李占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洛阳济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02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25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在医用药膏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1.眼药水;2.药酒;3.医药制剂;4.医用药草;5.医用药膏;6.医用药丸;7.中药成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医用保健袋;2.医用橡皮膏;3.医用胶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打印件证据:
1.非遗证明及证书、河南老字号证书;
2.设计、印刷商标使用授权书、印刷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
3.产品包装图片;
4.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扫描件证据,与复审阶段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8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0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因本案撤销复审由原撤销申请人提起,故复审商标在“1.医用保健袋;2.医用橡皮膏;3.医用胶带”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眼药水、药酒、医药制剂、医用药草、医用药膏、医用药丸、中药成药”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相关证明及证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且未体现具体的商品。证据2均体现的是被申请人接受他人服务及购买商品,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医用药膏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情况难以确定。证据的销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医用药膏等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