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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84826号“圣铂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6: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8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襄阳泫雅居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2684826号“圣铂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30062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第22544400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获得荣誉;2、申请人“圣凯诺”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圣凯诺”品牌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圣铂诺”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圣凯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另外,申请人虽然在申请书首页列明了第15879335A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第59724856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但其未就该商标提出明确的理由、请求和主张。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圣铂诺 商标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