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359951号“稻香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7: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58号
申请人: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志鹏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47359951号“稻香2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均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标志、风景名胜区或他人知名品牌,明显具有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正常的商标交易秩序,恶意抢占社会公共资源。二、稻花香二号属于我国比较优质的稻种,盛产于黑龙江省,以黑龙江五常市的五常稻花香二号最为著名,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米商品,“稻香2号”是该米商品特色品种,是对其生产销售的米商品的质量、品种等特点的说明和描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谷类制品、玉米面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申请人广泛的市场调查,争议商标未经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三、争议商标与第37172096号“乔府大院稻花香”(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恶意摹仿他人品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21日在第30类米、玉米面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西米、米、大米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玉米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米、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益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稻香2号 商标 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