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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95789号“箭兄 JAXU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7: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142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金鑫整体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21695789号“箭兄 JAXU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6758号“箭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9209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33470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87936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六的恶意抄袭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箭牌”、“ARROW”商标的存在,却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四、被申请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五、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ARROW”驰名商标证明文件;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3.相关裁定书;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认证证书;5.媒体报道;6.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等;7.审计报告;8.相关商标信息页面;9.申请人维权案例;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20类金属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1、2,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有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之情况,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箭兄”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箭”,与引证商标六“ARROW”(可译为“箭”)含义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浴室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龙头、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使用场所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具有重合和密切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箭牌”、“ARROW”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地域的事实,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上述条款均是对公权利的保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特定主体民事权益从而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畴。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但争议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且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未对争议商标作出处分,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确无继受人或受让人,故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箭兄 JAXUNG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