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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18535号“荣贵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7: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42号
申请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荣贵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9018535号“荣贵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670号“老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
2.合同、交易明细、产品照片;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检验报告、发票、宣传活动照片;
4.类似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产品相关照片;
3.印刷承揽合同、生产销售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九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荣贵台 商标 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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