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169260号“812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1: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同琦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天触文化传播中心
申请人因第7169260号“812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80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服装、运动衫、裤子、上衣”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过调查并以“812服装”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并未发现与复审商标相关的检索结果。2、申请人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互联网上以“812服装”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2、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美团点评店铺上的销售数据;
2、顾客购买与评价;
3、帆布袋印制凭证、工服围裙印制凭证;
4、媒体采访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1、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中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并不相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缺乏原件及相应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真实性不予认可。3、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其所提供服务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4、申请人请求维持撤销申请程序中对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作出的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北京天触文化传播中心于2009年1月1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裤子、上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本案申请人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运动衫、裤子、上衣”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美团平台上消费者评价有显示218视觉工厰二楼为销售区域,另结合证据4中BTV迷尚北京、环球旅游频道对被申请人的视频报道中可见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尚可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复审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4572351号“TISHON HILFELL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